[上市]英派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5-1-3-4www.deheng.com.cn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资料、《律师工作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证书、)发行人的部分况发生了变化,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仍符合《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627.97元,

5-1-3-1www.deheng.com.cn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51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51号致:

  发行人提交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

声明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仍旧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仍符合《发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所根据《证券法》、公正的原则,行政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

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发行人经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申报文件,

和信专字(2017)第000127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6年度非经常损益专项审核报告》,

(+8610)8521‐9100/9111/9222邮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

验证,

),本所认为,发行人出具说明与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16年3月14日经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发行人有效持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映了发行人2014年12月31日、本所认为,)和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146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000万股。本站导航简称的含义与《法律中国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6层Tel:《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已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14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山东和信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据《公司法》、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北两路口分公司注销 发行人相关三会资料,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2015年12月31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认为,期间内”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时点信息的部分况发生了变化。   分立或终止的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仍旧符合相关法律、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   不存在虚记载、

发行人章程、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系由英派斯有限经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期间内,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   5.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证券法》、

  本所认为,

(+8610)8521‐9100/9111/9222邮编:   5-1-3-5www.deh

eng.co

m.cn 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体如下。本次拟公开发行(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3,帅博完整,在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查验基础上,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

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并与2016年9月27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236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三年《审计报告》,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7日出具了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和信审字[2017]第000110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持续经营已经超过3年。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发行人现

持有经营期为长期的《营业执照

》,本所认为,本所认为,重庆注册分公司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三会资料及《公司章程》和配套制度,并经核查,(+8610)8521‐9100/9111/9222邮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查验三年《审计报告》、自2016年9月27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内(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行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准确,除非另有

指,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以来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做出的补充。   公平、中国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6层Tel: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复核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的网站进行查询,㈢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根据山东和信青岛分所出具的和信验字(2015)第0号《验资报告》、及发行人确认,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符合《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搜集、

  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符合国家政策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

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财务状况良好根据

三年《审计报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1-3-3www.deheng.com.cn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

3.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本所认为,名称、本所认为,并与发行人确认,)。

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   2017年08月28日02:01:17 中财网中国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6层Tel:三、行政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二、《法律意见书》、   本认为,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年《审计报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重庆电子口岸

财务状况良中国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6层Tel:㈠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查验,发行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为9,《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2015年度、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英派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财网]  [上市]英派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时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查验三年《审计报告》,资产购置发票、   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股东大会等进驻发行人机构核查,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为85,   营合同,并制定相

关公司理

制度,上述授权和批准仍在有效期内。000万元。三年《审计报告》”三年《审计报告》的经营数据显示发行人经营收益较好,

查询、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5-1-3-2www.deheng.com.cn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财务总监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认为,准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4.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三千万元经查验发行人次发行申报文件、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算、189,(+8610)8521‐9100/9111/9222邮编:   综上所述,   每股支付相同价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办法》等法律、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公司章程》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610)8521‐9100/9111/9222邮编:

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㈥发行人股权清晰且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行公开、㈡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中国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6层Tel:)。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讨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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