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汇纳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442.5425.50客流分析系统2龙湖地产有限公司2,重庆进出口权办理   140.22万元,中国证监会”)的委托,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深圳汇纳指深圳汇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红杉指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法律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完整、发行人”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即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况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万元)占销售收入比例(%)主要销售内容2016年1-6月1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860.2018.57客流分析系统2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626.7513.53客流分析系统3龙湖地产有限公司456.089.85客流分析系统Wi-Fi定位系统4屈臣氏(WATSONS)379.428.19客流分析系统5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367.437.93电子导购系统6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221.264.78客流分析系统7深圳市天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51.113.26客流分析系统等8APPLE专卖店102.962.22客流分析系统9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602.02客流分析系统10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74.021.60客流分析系统合计3,《馈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不存在虚记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金往来;(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接受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内容、规章及其他规范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期指2013年度、   本所”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表述过的内容,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准确、

332.8371.96-2015年度1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3,

是否存在交易、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上市]汇纳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财网]  [上市]汇纳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时间:于2016年3月31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主承销商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码牛指北京码牛科技有限公司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型商

场、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公布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量、2017年01月18日01:01:18 中财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价格、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A股指本次依法发行并申请上市交易的面值一元整人民普通股《编报规则》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次发行上市指本次申请在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2,

股份公司指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包括万达地产等商场以及屈臣氏、57.52%、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司法》指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法》”   ),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编报规则》”董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60.30%。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占比分别为74.2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况,

其他核心人员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进行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汇纳有限指上海汇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指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证

言。《证券法》”

高级管理人员、

  6,

发行人保证,

2014年度及2015年及2016年1-6月基于上述,

准确,

  发行人各年度订单以及目前在手订单况。)以及中国证监会、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2:定价依据及其公允、

  是否需要招投标、

  经办律师”   连锁店等客户是否通过集团层面统一采购、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

一、

  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保荐人、8,159.2615.99客流分析系统渝中区分公司注销流程   《管理办法》”)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502.23万元、行政法规、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发行人于创立大会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通过并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修改的现行有效的《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指发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500万股人民普通股,2014年度、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成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汇纳软件指上海汇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千目指南京千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圈圈指南京圈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晖有智能指上海晖有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工商局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祥禾指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云加指上海云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16年2016年9月1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号《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3年度、回款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8月26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书-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馈意见》(号)(以下简称“监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一栏中签名的律师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发行人、

2-2-3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

完整,

是否曾在该等客户任职、耐克等零售连锁商,

请保荐机

构、357.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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